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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强制控制房主拆除房屋,造成财产损失违法
赵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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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原告】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律师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浙江省衢州市某区某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该房屋经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后建设,后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面临征收拆迁,某区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征收搬迁具体工作。因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年某日,郑先生的妻子在家门口被大批人员围堵,将其手机没收,强制扭送至宾馆。该批人员无工作证、无工作制服、未出具合法的执法文书,强制拆除房屋,导致郑先生众多贵重物品遗失,合法财产遭受严重违法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和李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浙江省衢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存在违法点,随后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辩称其强拆行为是根据人民法院裁判实施的,具有司法执行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原告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腾房搬迁、交付土地的义务,征收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基础,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裁定,意味着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其本质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只涉及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并不包括室内物品。浙江省衢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对室内物品尽妥善保管、移交之责,所以,应当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街道办对原告被征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双方始终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时候就只能得到补偿决定中作出的补偿了。虽然征收单位可能在强拆过程中存在违法点,但也只能申请损失的财产的赔偿。所以大家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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