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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非吸等犯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0-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一、因此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两种情况: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比如故意伤害被打伤,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汽车被砸坏的修理费;


二、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包括: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比如诈骗、盗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类案件,受害人的财产并未遭受毁坏,只是转移了占有或者被非法处置,因此受害人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中直接责令被告退赔就可以了。


实际判决就是这样的,受害人在领取判决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因受到犯罪侵犯造成精神损失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均是不受理的。理由可能就是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比如故意杀人,凶手已经遭到了死刑或者长期坐牢的处罚,对被害人已经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进行了精神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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