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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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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0-11-29
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酒厂的技术开发部工作。由于我属于接触厂里工艺配方等核心机密的人员范围,厂方与我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为照顾年迈的父母,我在酒厂服务10年后辞职回到父母身边。由于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辞职近一年来我都没有合适的工作。我希望原酒厂给予我适当补偿,却被拒绝。酒厂的理由是双方当初没有就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事宜作出约定。请问,我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怎么办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有权要求酒厂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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