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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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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更新时间:2020-11-29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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