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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强制征收
更新时间:2020-11-13

简要案情:张先生的房屋于2016年被政府划入征收范围,根据政府公告,其征收理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对补偿方式,补偿数额等没办法协商一致,拆迁部门于2017年3月将房屋强制拆除了,张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观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征收房屋。在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外的项目实施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包括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情形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案情分析: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地块是政府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商品房小区,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无权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和搬离。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政府强拆的行为违法,对张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补偿。在土地房屋征迁时,除了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告,还可以通过建设项目许可等其他资料考察征收的理由,如果是为了商业项目的建设,不属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的范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起对征收合法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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