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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国律师
宁夏-银川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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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每个人都能免受暴力的恐惧兼谈暴力行为的入刑
更新时间:2020-11-12

在一个文明进步的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应享有在法治之下免于暴力的安全感。

然而打开新闻,校园霸凌,“路怒症”司机暴打女司机,公关交通工具上为争座位大打出手,幼儿园老师虐童,微博“约架”,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一股暴戾之气扑面而来。
或许有一天你因为一件小事而与他人发生了争执,还没等你反应过来,对方的拳头就已经雨点般砸向了你,你被打的眼冒金星、嘴角渗血、脚下踉跄……幸运的是经过法医鉴定你仅仅是轻微伤,并无大碍。但不幸的是,对那个暴打你的人只能适用治安处罚,罚款、拘留。而你只能在委屈、愤怒中极力自我压抑,除了“以暴制暴”,你还能有什么发泄渠道。

我国刑法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以轻伤为起点,如果行为仅造成轻微伤或者更轻微的伤害,则不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见不到因为造成轻微伤而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罪的案件。


此时你会发现,在我国对暴力行为是否科处刑法不依据暴力行为本身,而是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而这又会产生一个荒谬的指引:暴力不是犯罪,只有造成严重伤害(达到轻伤)的暴力才是犯罪。
刑法以轻伤害作为入刑的“门槛”,似乎是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限缩了刑法的适用,但据张明楷教授介绍:“我国人口大抵是日本的10倍,但我国对故意伤害的定罪件数却接近日本30倍……在日本,即使是造成极为轻微的伤害,也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例如,使他人感染病毒、造成他人胸部疼痛、使他人出现不安或抑郁症状、使他人因精神压抑而出现睡眠障碍等,均属于伤害……换言之,在我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甚至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形,在日本完全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张明楷教授还例举了日本的一个判例:日本的一名女性,买了五个闹钟,早上五点多钟五个闹钟一起闹,就是为了把邻居家的人都给吵醒,结果被判了一年暴行罪。此处,需要引入大陆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暴行仍以日本为例,日本刑法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第20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 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是指只要存在对他人的暴力侵犯行为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出现伤害结果,而一旦出现伤害结果,哪怕是极轻微的伤害,则成立伤害罪。所以,日本的伤害罪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伤害致死罪又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层层递进。
除日本、韩国外,暴行罪或与之类似的暴力行为犯罪,在许多国家也都有规定。在美国,伤害罪通常分为企图伤害、殴击和重伤三类。殴击和企图伤害区别在于是否要求身体接触,即构成殴击罪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身体接触,包括身体伤害以及侵犯接触,而构成企图伤害罪则不要求身体接触;英国《1988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普通威胁与殴打属于即决犯罪,某人犯有其中一种罪行应被判处5等级以下罚金刑或6个月以下监禁刑,或者判处上述两种刑罚。”意大利《刑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如果行为未造成身体的或者精神的病患,经被害人告诉,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或者309欧元以下罚金。”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国外在立法上均将暴力行为作为犯罪对待,不区分暴力大小,程度强弱,甚至连企图伤害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进而对公民人身法益做到了全方位的保护,也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法律没有将暴力划分为较低程度与较高程度,没有在等级上对暴力作出区分,即使是轻微的暴力侵害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每个人的人身都不容许别人予以侵犯,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暴力触及都是不容许的。
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则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密保护,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刑罚仅惩罚造成相当严重伤害结果的侵犯人身行为,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对暴力的发动实施。醉驾已经入刑,其收效立竿见影,“小暴”不禁,“大暴”不绝,据此,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类似的暴行罪,以阻遏一切诉诸拳脚的纠纷处理方式和社会上的恃强凌弱现象,让信奉“暴力哲学”的人心生敬畏,不敢动手,让“君子动口不动手”成为社会行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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