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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产赠予案评析
更新时间:2020-10-29


【裁判要点】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赠房产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即使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赠与人父母也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返还所赠与的房屋。

【田凤华律师评析】

1、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赠房产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即使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赠与人父母也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返还所赠与的房屋。(案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7133号判决书)

但房屋赠与办理了赠与公证或房屋过户手续时,视为赠与已经完成,此时赠与人父母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返还所赠与的房屋,但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父母再主张返还赠与的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维护。(案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终1657号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赠与房产仍登记在赠与人名下,财产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依法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关于任意撤销赠与权利的行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赠与人将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即发生撤销赠与的效力。(案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20号判决书)

3、即使赠与人父母因受赠人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因一年的期间经过已归于消灭,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将不能成立。(案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5579号判决书)
4、当老人以直接转款给子女或付款给房屋出卖人的方式为子女购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子女,因此时无法证明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故老人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而要求其返还房屋的,将不被支持。在此提示各位老人,为避免纠纷,不宜采取直接付款给房屋出卖人或赠与方式处置房产给子女,可选用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方式处置,这种方式在老人过世后才会执行,无论遗嘱还是遗赠,老人生前都可以解除或撤销,给多尽赡养义务、付出较多的子女保留较多份额,对少付出甚至不尽义务的子女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遗产份额,这不仅能避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还能减少子女之间纠纷。

5、(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无须任何理由,赠与人有权依据其意思表示自由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人不再负担合同义务。但是,赠与人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具备法定事由时,即: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赠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享有穷困抗辩权,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故当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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