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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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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委托人的诉求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最重要的诉求就是得到孩子得抚养权。借此机会,笔者对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做一个简单的普法。

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定抚养权归属,一般秉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 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接下来,笔者就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具体办法进行说明。

1、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诉讼中,除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

4、对于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抚养义务人仍是父母。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经营婚姻不易,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也应秉持客观理性,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将孩子抚养权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切莫为了斗气或为了获得更多财产,而盲目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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