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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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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在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吗?
更新时间:2020-10-27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上述是民法典和婚姻法对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在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的规定。比较来看,婚姻法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而民法典删除这一限制条件,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扩展为一般性规则,使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也包括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在离婚时都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至于补偿多少,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偿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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