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台词——“你杀了我吧”。说这话的,大多出于玩笑,也有是出于真心,如处于极端精神痛苦或肉体痛苦的人,不堪折磨,想尽早了断而自己不能或不敢了断时,而让别人来“代劳”。这种愿望,别人可以帮他实现吗?答案肯定是不能的。
上述情形,涉及法律上的受害人同意制度。所谓受害人同意,也叫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而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
汶川大地震中,大家都记得为了施救在废墟中被压的受困者,在取得其同意后,不得不先锯断其大腿,来保全其生命的画面。这就是受害人同意的例子,这种对受害人的损害是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如果受害人以此损害要求赔偿,行为人会因其已同意受害而免责。
对于受害人同意制度的适用,需要:
1.受害人明确作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的意思表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
2.同意加害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前面的问题,就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因而是不合法的,是绝对不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