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被羁押的情况下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民事诉讼被告因其他刑事案件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导致民事案件被告人无法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情况,能否继续进行民事诉讼,能否对被告缺席判决。
一、人民法院能否裁定中止审理
大部分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案件被告无法出庭应诉,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而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如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关联,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民事案件有影响,被告被羁押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法院应当继续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二、被羁押人员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被告被羁押情况下,被告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诉讼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等同于被告自身行为。
三、人民法院可以到看守所、监狱去开庭审理案件。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对广东省公安厅监管处《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的请示》的批复: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公监管〔2005〕132号
广东省公安厅监管处:
你处《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批复如下: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
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