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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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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要不要返还?
更新时间:2020-10-10


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具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因婚约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频频发生,如果你不幸成为“彩礼”的受害者,你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彩礼返还请求权吗?下面,按照法律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

法条参考】

1、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返还的条件】

1、不予返还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且确已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的乙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一是虽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生活困难,此处是指印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于返还

一,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以订婚之名行骗彩礼之实的;

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的;

四,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第三、四条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谁来返还】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均应作广义的理解,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有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般不列除此之外的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如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为诉讼当事人;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将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作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如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返还多少】

1、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款项,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3、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彩礼全部予以返还。

4、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的数额时一般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而且接受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比例会高于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比例。


【风险提示】

彩礼返还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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