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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更新时间:2020-10-07

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天津劳动法律师王颖 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2020-10-07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9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示具体的解除理由。另外,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需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只有在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后不补缴的,才会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建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对该条的理解应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总结:综合以上情形可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责任方在用人单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所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年限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进行了细化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

四、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这时用人单位依据这条规定可暂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01.01)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该条的理解应该是,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11日的劳动合同在20081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符合上述19种情形的,20081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都有经济补偿,而200811日前的工作年限有经济补偿的,仅限于这19种情形中的第(一)、第(三)、第(四)项下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6种情形,因为当时的《劳动法》和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只规定了这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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