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事项】
于先生是做收藏的,今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贵州的一位藏友。对方以可以找到绝版纸币为由先后骗取于先生120万元。事情败露后,于先生得知被骗,于是报了警。目前该案已移交当地法院,等待开庭审理。虽然知道骗子刑期难免,但是于先生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被骗的钱一分还没有追回来,无奈,于先生带着一系列问题进所咨询该怎么办?
【咨询解答】
一、经济犯罪受害人,能否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不是所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利和财物的犯罪,且仅限于要求物质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另外就是,能够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司法机关追缴案涉财产的范围?
1.赃款赃物及其收益
2.赃款赃物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3.已由非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案涉财产
三、经济犯罪受害人,能否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没有挽回损失或者没有足额挽回损失的,不一定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曾经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该规定已被《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废止,并且该款规定也已删除。而且之前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差异,有些法院会以正在追缴或退赔为由不予受理另行起诉的案件。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