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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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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研究16——抵债资产税费案例分析3
更新时间:2020-09-30

武汉市新洲区某酒店以物抵债案例:法院以物抵债裁定金额13866480元。


(1)出让方/抵债人

a、增值税:13866480÷1.05×5%=660308.57元

b、增值税附加税(新规,减半)

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08.57×3.5%=23110.8元

教育附加660308.57×1.5%=9904.63元

地方教育附加660308.57×1%=6603.08元

c、土地增值税:13866480÷1.05×7%=924432.00元

d、个人所得税:13866480÷1.05×3%=396185.14元

e 、印花税: 13866480×0.0025=3466.60元 (个人减半收取)

(2)受让方/银行

a、契税:13866480÷1.05×4%=52824.86元

b、印花税:13866480×0.0005=9904.63元

合计过户税费:2086740.31 元(综合税率15.05%)


小结:经工商调档查明,未查询到原购买价值,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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