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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0-09-05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

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本条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间的内部利益,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对保护交易相对方、维护社会交易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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