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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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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风险防控
更新时间:2020-09-06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己方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以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信任,使合同得以顺利签订,不要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进行核实了解,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己方进行欺诈。

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避免在己方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民事行为转化为刑事案件。企业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对方履约不能、逃避责任使己方受到损失。

4.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疫情期间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或交货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防止被对方认为实施合同诈骗。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定期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损失。

5.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避免纠纷恶化,出现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货款、预付款等行为,防止产生刑事风险。

6.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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