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运柱律师
全国
从业15年 副主任律师
6
好评人数
459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起诉-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更新时间:2020-08-31

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起诉-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十年以上工作经验,实力强大,能力强,效果好。一审法院判决:一、孙某2、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某、孙某1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340,000元;二、孙某2、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俞某1、俞某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20,000元;三、孙某2、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某、孙某1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孙某2、孙某领款之日2016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3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四、福某、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起诉-周律师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金某私房,一审法院将已故金某所有继承人均列为当事人并无不当。上诉人孙某2、孙某认为还应将实际居住人孙某2之妻、子及孙某之妻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然本案是福某、孙某1诉讼主张其基于户外共有产权人的相关利益,一审判决支持的仅是其基于继承共有产权份额而应得的征收利益。系争房屋被征收后购得三套安置产权房屋,归属于孙某2和孙某,非产权实际居住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如非产权实际居住人仍认为其权利无法保障、需要明确,可另行向孙某2、孙某主张。孙某2还认为其提交了翻建房屋的多数发票即认为全部由其出资翻建,但当时父母仍在,且以金某名义申请翻建,家庭内部的实际出资情况并非仅仅以发票为依据,况一审法院就翻建情况也酌情给予孙某2、孙某适当多分。至于孙某2、孙某认为两人对金某尽较多赡养义务,但该意见只能成为其适当多分遗产的理由,并不成为其他继承不能分得遗产的理由。两上诉人在二审中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对此已有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一审法院考虑到系争房屋实际由孙某2、孙某长期居住,居改非后孙某在系争房屋营业等情况,酌情仅分配福某、孙某1、俞某1、俞某作为共有产权人、或特定对象补贴所取得的征收利益,安置所购房屋及剩余700多万元征收款均由孙某2、孙某享有尚属公平合理,本院不再作调整。

  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起诉-周律师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孙某2、孙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揭扬


审判长 刘建颖
审判员 高 胤
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起诉-周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周运柱律师
您可以咨询周运柱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59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