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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作为纺织之乡如何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更新时间:2020-08-31

本文来源作者本人公众号律法律人

南通为丝绸纺织行业中的龙头,而面料作为纺织企业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其中由印花图案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是纺织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一、南通纺织行业著作权纠纷分析

通过北大法宝案例检索系统,检索条件为“标题-纺织”“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共检索到4164篇裁判文书,其中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量为2283篇,占到全部裁判文书总量的54.83%。

首先,可以发现在上述检索条件下,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量为最多的,接近排名第二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量两倍。

其次,具体到江苏省同样如此。在上述检索条件下增加“江苏省”,共检索到裁判文书1010篇,占全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裁判文书总量的44.24%。其中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量为547篇,超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量两倍。

最后,针对江苏省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的547篇裁判文书中地方法院分析,南通市所在地法院裁判文书量为504件,占整个江苏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总量的92.14%,占全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文书总量的22.83%,远远超过第二名的苏州所在地法院的裁判文书量21件。

综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纺织行业中版权纠纷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案由,南通市为江苏省纺织行业版权纠纷高发地,这是南通市作为全国纺织之乡必然导致的结果。因此,全面掌握版权原理,熟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对做好纺织企业版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保证作品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1.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要求

作品,包括通过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纺织面料印花图案属于作品中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但是,并不意味着随便画几个图案、几个线条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使没有与其它的作品相类似,也有可能不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作品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以及属于智力成果外,还需具备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提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与专利法中所要求的专利具备新颖性、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具备显著性原理类似。

那么,如果作品进行了登记,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意味着具备独创性了吗?

当然不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取得方式,发明专利证书是通过发明通过初步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在初步审查获得授权后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来确认专利权的稳定性。然而,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仍然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只是简单的图案、线条或文字简单的排列组合,有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2.案例——原告的五福印花图案虽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仍因不具备独创性而败诉

原告是某包装公司,被告为某纺织公司,原告主张其享有五幅印花图案的著作权,并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生产销售的面料上使用了上述五幅印花图案,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应由法院根据独创性来判断。本案中,原告虽然取得五幅图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其主张权利的五幅图案的颜色为灰色或银色,图案的主要元素来源于公有领域,包括正六角形、方格、正方形、等高线地形图等,排列方式简单,未能体现作者在线条安排、颜色选择等方面的创造性,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在对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为著作权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版权在商标侵权保护中同样需要具备独创性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字号等。在实践操作中,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该商标申请版权保护,避免因商标注册的类别不全导致他人将该商标注册到其他类别上,从而使商标所有人产生损失。

但是,如果著作权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也是无法起到保护商标的作用。

比如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以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下称原商评委)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认为诉争商标损害腾讯公司在先的 “王者荣耀”著作权。但是,商标局认为:“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

综上,由于版权独创性的要求,纺织企业在设计面料印花图案、样式时应充分考量所设计的作品是否为对思想和事实的独创性表达,不能简单的将常见的图形、线条、数字进行排列组合,否则不利于版权的保护。

三、保留版权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常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为著作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可以用来作为版权归属证明。但是,由于著作权申请即登记的情形,当对方提出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证明时,比如,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晚于对方或者第三人初次销售纺织品的时间,著作权人仅持作品登记证明书是无法证明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此时应做进一步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对于原始著作权人来说,其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以及作品的发表情况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对于继受著作权人来说,需要提供转让协议书等证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可以相互之间进行验证,形成证据链,就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的依据。

在“魏章莉诉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中,谢家兴向浙江省版权局声明其于2013年5月19日单独创作完成《大象之旅》美术作品,申请作品登记并于2013年10月14日向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2014年4月8日,谢家兴以魏章莉未经其允许,生产、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大象之旅》的印花布为由,向法院起诉。由于在诉讼期间魏章莉与谢家兴达成赔偿协议,谢家兴撤诉。现魏章莉持有有效证据证明2013年3月在互联网的“简单网”“衣联网”等,已经有与谢家兴《大象之旅》图案一致的服装面料在销售并有买家评论,比谢家兴的作品登记时间2013年10月14日早半年多,也比谢家兴在浙江省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声称的作品创作时间2013年5月19日早近两个月。因此,谢家兴在魏章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进一步举证,其仅依据作品登记证主张著作权,举证不充分。最后,法院认定谢家兴不享有美术作品《大象之旅》的著作权,其对魏章莉提起的(2014)绍柯知初字第102号案件诉讼属恶意诉讼,魏章莉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在进行作品创作、设计时应保留涉及底稿、原件等文件,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公证或及时申请版权登记,防止著作权权利发生争议时无法保护自己。

四、发现疑似侵权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于目前纺织品网络销售是主要的销售方式之一,因此,当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存在时,建议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请求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同时,权利人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中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综上,本文只是对著作权保护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南通的纺织企业在著作权创作以及保护中提供些帮助,同时也希望各行各业将著作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向我们反馈,以便能够针对性提供法律帮助。文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第四版;

2、杨虹,《商标确权案件中禁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范围》,知产力, 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wm/20200201/wap-content-1085164.html?appfrom=jkj&from=timeline,访问日期:2020年3月20日;

3、高云翔,《“王者荣耀”能喝吗?》,中国知识产权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jNVlof_zlhUP0qYytEaCWA,访问日期:2020年3月25日;

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魏章莉诉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5、游佳,《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何还败诉?》,江苏高院,http://www.jsfy.gov.cn/art/2020/01/14/168_99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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