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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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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公租房动迁款分割-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更新时间:2020-08-30

黄浦区公租房动迁款分割-周运柱律师是资深拆迁专家律师,大量黄浦区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大量实战案例,水平很高。免费咨询。

1、动迁安置补偿款的分割处理原则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应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在处理补偿款分割时,一是要明确补偿安置对象,二是要必须确保产权人的房屋价值得以相应补偿,三是安置对象所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或补偿款,应不少于最低居住保障标准,四是产权与居住权利应尽量合一。

  2、私房由多人共有,而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上仅由部分产权人签字,如何认定拆迁协议的效力?

  倾向意见认为:涉及动迁安置补偿协协议效力认定的,应为民(行)案件,在民(行)诉讼中予以解决,因为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行)案件相关问题解答》中,对该类问题如何处理已进行明确。

  三、有关程序问题

  1、动迁补偿款分割中涉及继承问题的程序处理

  在动拆迁公告公布后至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如承租人或同住人死亡,因动迁单位原则上仍将死者作为安置对象,必然涉及动迁利益的继承,且继承中有可能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以及丧葬费扣除等问题,在程序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

  倾向意见认为:为避免诉累,应追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在动迁补偿款分割案件中一并处理涉及继承的动迁补偿款部分。

  2、被安置对象中存在下落不明或身处外地,不能表态是否要分割动迁补偿款的,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落不明的,应当予以公告送达。

  3、审理中,如果无法查明安置对象、补偿方法、补偿对象等事实,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追加拆迁单位等作为第三人?

倾向意见认为:原则上不追加第三人,但是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追加拆迁单位等作为第三人,以查明各项事实,切实化解家庭纠纷。

  四、新政下安置对象的确定问题

  1、安置对象的认定依据如何掌握?

  实践中,有同志提出高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与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市府办法》)在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上不尽一致,在具体认定时应以何者为依据? 是否应区分公房、私房的适用标准?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区分公房、私房。由于公房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公房只以一个人的名义承租,实质上其他同住人也属于承租人,与名义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租人、同住人均应作为安置对象,在拆迁安置中一般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对于被拆私房,产权人根据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况,区分是否需要居住安置,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而与其共同居住的非产权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则要根据是否属于 托底保障对象等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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