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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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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更新时间:2020-08-20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界限模糊等。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融资,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15.4%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出借人与借款人及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它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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