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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济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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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闵济宏——在虚拟空间内猥亵儿童,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20-08-18

 (一)基本案情

20155月至2016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某某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四)案件点评

根据法院判决,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表现,

“不仅包括行为人在物理上的主动猥亵,也包括强迫、诱使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儿童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


本案中,行为人为满足个人淫欲,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利用女童想成名的心理,采取哄骗、引诱、甚至强迫等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并将视频录制,严重侵犯女童的隐私,属于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行为不仅仅会给被害儿童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影响其后数十年的成长,同时也会对被害儿童亲属造成强烈痛苦。犯罪者以为通过虚拟网络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是绝无可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行为和言论依然受到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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