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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辉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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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我保护从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开始
更新时间:2008-12-11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生都是国家统一分配,随着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大学生就业制度由原来的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改变,在大学生毕业就业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就业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政府和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对大学生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三方协议的内容包括学校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的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调整的"本约"。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违反三方协议的内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多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当然,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或适当增加(《合同法》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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