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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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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赔偿金,怎样才能分清楚
更新时间:2020-08-04

案例1



许某与某化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2018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许某起诉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2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0月1日,科技公司无故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赔偿金”与“补偿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厘清二者关系,却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厘清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适用情形包括: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提出解除等。

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

由此可知,案例1中许某和化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签约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自然终止。在此过程中某化学公司并无违法行为,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案例2中,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与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定依据,亦不具备法定形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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