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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万粉丝的工作账号是用员工自己手机号注册的,离职后账号该归谁?
更新时间:2024-06-17

公司需要账号顺手自己给注册了运营两年粉丝几十万如今要离职此等优质账号“花落谁家”?

账号是个人注册的,

离职怎要还给公司?


陕西西安的小周应聘到A网络公司做课程推广。入职当天,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小周所作或保管的有关在A网络公司工作内容的笔录、文件、物品及工作时的相关工具如自媒体运营账号等均需即时交于A网络公司。
因为要在音平台做推广,小周以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注册了音账号,并按照公司的安排制作文案和短视频,经领导审核后,在个人音账号上发布。小周在A网络公司工作2年,音粉丝量达到几十万。
后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A网络公司要求小周向其交付音账号,小周认为音账号是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应当归自己所有,而且关注自己的粉丝都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好多还是自己现实生活中的亲朋好友,转给公司可能会给他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他表示如果公司同意,可以将涉及A网络公司的短视频删除,但不同意交付音账号。

法院:网络公司为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


A网络公司与小周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小周返还音账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A网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原告A网络公司为案涉音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被告小周配合原告A网络公司办理音账号交接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就自媒体账号权属

等细节提前做好约定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的劳动所形成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A网络公司与小周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其所作或保管的有关工具包括自媒体运营账号均需即时交予A网络公司,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循。小周作为新媒体运营人员,入职后注册的音账号虽然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所发布的视频均系小周在提供劳动时,按照A网络公司的要求而制作、发布,该音账号用于工作用途,所产生的商誉和商业机会均归A网络公司所享有,小周负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小周离职后未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继续使用上述账户,可能导致A网络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妨碍A网络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故A网络公司要求小周交还音账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小周为避免将自己手机号注册的音账号转给他人后给自己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解绑手机号及个人身份信息后再予交付。


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建议员工个人与公司之间就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利、合同结束后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细节提前作好约定,尽量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另外,在注册申请自媒体账号时,要仔细研究各平台的相关协议与注册的手续与信息,以提前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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