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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12-05-02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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