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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12-05-02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各类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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