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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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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企业法务在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0-07-24

“我们不会说:此封邮件的内容,仅供参考。根据我们多年的顾问经验,多数情况下,这种说辞是给客户一个交代。我们给您发出的这封邮件意味着我们作为税务顾问自己是按照这封邮件的内容去身体力行的。”

在营业税时期,税务顾问们常说,营业税是算出来。因为营业税的计算相对简单的多。直接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来。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税务顾问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增值税是做出来的(筹划)。

作为一名企业法务,您在起草合同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1、要看交易对手是何种纳税人,适用何种税率。

交易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购买方的企业来说,可以抵扣的税率仍是3%。这对增值税税率是16%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这意味这更多的税收负担。如果出卖方适用的11%的增值税税率,也会同样存在上述问题。这就要求作为购买方的企业来讲,要提前进行税收负担测算,以便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合理的选择客户的报价。

2、企业法务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局认证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承担。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税务局认证的。一般在6个月之内,企业要将该发票交由税务局认证。若认证未能通过,在会计上,企业只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能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作为购买方的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所以应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在此情形下,出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3、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字样不符合政策条文规定,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同样的道理,若是很长时间之后才发现这一问题,也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负有开具发票义务方而言,这无疑增加了程序。但是作为接受发票方的企业则有这一权利。该项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便没有约定,按照行政法的逻辑,也是可以的。

4、若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实际承担全部或部分应由己方承担的税款。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一约定在民商法上是完全有法律效力的,是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最高法院的案例清楚表明:最高法院认为该种条款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障碍条款如何分配义务的条款是可以履行的条款。但是该种约定,并不能改变税法上谁是纳税义务人。因此在实践中,若是有该种条款的存在,而另一方又拒绝配合,我们可以先替对方交纳税款,然后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该约定向对方主张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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