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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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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辞退通知书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6-04-06
这份辞退通知书是否有效?
吕春律师曾在2004年低代理被辞退劳动者起诉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张XX等人一直在东莞一家海关公司担任报关员、主管等职,2004年10月在上述人员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突然收到一张签有部门经理姓名的辞退通知书白条,在被辞退者的强烈要求下,部门经理才在该辞退通知书上加盖公司部门印章。诉讼中用人单位坚持该辞退通知书上加盖公司部门印章不是公司公章,部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等理由否认辞退员工这一事实,本案胜诉的关键就是:用公司部门印章作出的决定是否代表公司本身?本律师认为签发该辞退通知书的行为完全应认定是公司行为,应按《劳动法》及配套规章、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赔偿劳动者所有损失。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职务行为代表公司,其法律后果不管对公司是否有利,均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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