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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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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老板停发工资逼员工辞职,员工告上法庭获赔20万
更新时间:2020-06-29

提要:老板想要开除员工,但是又舍不得给经济补偿金,自作聪明以为,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就可以逼员工自己走人,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被员工告上法庭,赔了20万。


众旺律师事务所李征涛律师

林先生是一家大型汽车修理公司的老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0余年。这家公司老板以前是修奥拓起家的,现在做大了,不仅仅修奥拓,还能修奥迪。林先生就是奥迪维修车间的主任。

这天,一位客户送了一台奥迪来维修。经初步判断,该车发动机有问题导致水温过高。

林先生:你这个问题,要把发动机拆开维修才行哦!估计要八九千块钱!

客户:啊???我这辆车,才没得好久在威震天汽修厂大修过发动机得嘛,咋又是发动机问题哦。

林先生:咹?才修过啊?那你赶快找原来的那个修理厂噻,是不是他们没修好哦,免得遭冤枉钱。

于是,鉴于客户没有修车,林先生也没有收费,按流程填写了维修结算单,客户签字取了车,然后准备把车开去威震天汽修厂。就在这时,客户接到电话,有急事要离开。于是,客户委托林先生把车开去威震天汽修。林先生想到反正自己也快下班了,帮人帮到底,就从客户手里接过钥匙,下班以后就帮客户把汽车开到了威震天汽修厂。

谁知道,林先生开着客户的车出门的时候,正巧被林先生的职场老对手,奥拓维修车间的孬主任看到了。奥拓的孬主任一直梦想着,长大要变奥迪的主任。但是奥迪的车间主任一直被林先生当得稳稳当当,孬主任就没找到机会。这次,孬主任心想,机会来了。孬主任开着车跟踪林先生,看到了林先生送车的过程,并拍下了照片。

第二天,孬主任把照片发给了老板:

孬主任:老板儿老板儿,我们公司里面有人吃里扒外!把我们的生意弄到外面去了。

老板:哪个那么大胆?

孬主任:就是林主任噻!你看嘛,他把客户的车弄到威震天去修了。我还拍了照片滴!

老板:这个要好好收拾!你说,该咋个收拾他呐?

孬主任:浪多年的老员工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嘛,还是不要太过分,差不多就是了。

老板:嗯,很对,差不多就是了,那就把林主任调到奥拓车间当组长嘛。奥拓和奥迪差不多,主任和组长也差不多,都只差一个字。好,就这样办!

于是,老板在没找林先生本人调查的情况下,大笔一挥,签发调令一份,既没盖章,也没落款,以林主任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要林主任在1月1号之前要去奥拓车间报道,当小组长。而林先生认为自己并没做错事,拒绝了这份调令,就不去奥拓,1月1号的最后期限过了,还是正常来奥迪这边上班。

这一下,老板觉得,林主任不听自己的话,实在是很没面子,就打算开掉林主任。但是又一想,如果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得给员工经纪补偿金。林主任在公司工作10年,目前月薪1万,10年工龄的离职补偿金就是10万,老板可舍不得这个钱了。

于是,老板又和孬先生商量。

老板:我要把林主任开了,但又不想给这个经济补偿金,你说咋办?办好了,林主任的位置就是你的了。

孬主任:这个简单,林主任不是把客户车弄外面去修了嘛,而且还不服从调动,我们就以这两条为由,开除他!

老板:就这两条担怕够不上开除哦!

孬主任:那这样,我们不是已经把他调到奥拓车间这边来了嘛,他自己不来这边上班。那干脆我们把他的工资停发了,反正已经调他来奥拓了,而他又没在奥拓这边来上班,我们当然可以不发他的工资。

老板:嗯,你这个主意好。就这样办!既然都停发工资了,那就连社保一起停了嘛,节约点。

接下来,林先生在2月份应该收到工资的日子,没有收到工资,并且还发现自己的社保也被停了。他找到财务,财务说得找老板。找到老板,老板说,你已经被开了!

于是,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法庭,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加倍支付经济赔偿金20万元。

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处罚决定书,调令和考勤记录,试图证明林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开除林先生合法。但是,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些证据均未被法院认可。原来,当年,老板在升级修理厂的时候,考虑管理上方便,新注册了一家公司来承接奥迪车的修理业务。所以,奥拓车间和奥迪车间虽然是一个老板,但是却分别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老板一纸调令就打算把林先生从这家公司调动到另外一家公司!林先生拒绝调动是合法的。

法院最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20万元,并补发违法扣除的工资。

虽然案子已经了结,但是就这个案子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思考:

一: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大多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只有在这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才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1、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合同合同无效

7、 劳动者主动辞职

8、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劳动者要求不再续签。

这里面有一些是我们都可以理解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很费解的,比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决定不再续签,照理说劳动关系就终止了,但是为什么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三种情形:

1.老板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而且维持原来的工资或者涨工资,员工还是不愿意继续在这干,这时候老板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老板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要降工资,员工不愿意继续在这干,这时候老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老板不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老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您是老板,您肯定惊呼,凭什么呀!其实,这个立法目的,就是主要是因为防止一些坏老板(肯定不是您这样的)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反正到期了人就滚蛋了),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

所以,用人单位想要开除一个劳动者,一定是需要非常谨慎的。

二:既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开除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该公司?

这是因为法律虽然对开除员工留了这个口子,但是还是为了防止一些无良的老板,利用这条来随意开除员工,所以在认定严重违纪和重大损失上面,还是非常严格的。具体来说,认定严重违纪,最少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在成文的规章制度里面,得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严重违纪。如果没有写,那一般不能认定为严重违纪。第二就是,这个规章制度,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果只是老板拍脑袋想出来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民主讨论通过,是不能作为认定严重违纪的依据的。

就本案而言,虽然公司认为林先生帮客户送车的行为是违反单位规则制度,但是并未能证明规则制度里面,把这一行为规定为违纪或者严重违纪,也未能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同时公司主张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过是少了8000余元的维修费收入的机会,这个损失既不是直接损失,也也谈不上重大损失,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该公司的这个主张。

三:公司对林先生发的调令,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因为林先生原本劳动合同是和奥迪维修公司签订的,现在老板想把他调动到奥拓维修公司,属于跨公司调动,实质上是要求林先生和奥迪维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和奥拓维修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即使两个公司是一个老板,一个股东,但是就法律上讲,它们还是两家不同的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当然不能随意跨公司调动工作。

四:如果奥迪维修和奥拓维修是一家公司的不同车间,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动劳动者的岗位?

这个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工作岗位,并且未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岗位进行变更,那么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通常劳动合同里面会有写,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变更。这种情况下,在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工作地点和工资不变),且的确有充分正当理由,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本案中,即使奥迪维修和奥拓维修是同一家公司的不同车间,公司也未能证明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需要把修奥迪的林先生调动去修奥拓,也未和林先生达成一致,所以这个调令是无效的。

五:公司在法庭提交了从电脑打印的指纹考勤机的考勤记录,是否有效?

该公司的指纹考勤机是通过记录指纹签到的时间,形成电子的打卡记录,存储于本机的存储卡内。到月底以后,通过U盘把考勤机内部的数据拷贝到公司的电脑专用软件里面,并打印出考勤表格。这样的电子考勤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本身特点就决定了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加之需要每个月人工用U盘从考勤机转移考勤数据到电脑,既然是人工转移数据,当然既可以如实全部转移,也可以不转移或者不全部转移,有意忽略或者删除员工的考勤数据。公司自行打印的电子考勤记录表,并无原告签字认可,且也没有提供数据原始载体(考勤机)用于核对,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不予采信。

六:本案中,公司为什么要支付加倍的经济赔偿金而不是原本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公司无法证明林先生有严重违纪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却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已经是违法解除合同了,更严重的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也有严重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就违反了该条规定,即可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和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其事实依据不足,且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七:20万的经济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既然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林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该额外支付10个月*2倍*月工资1万元=2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

八:本案中,林先生是否可以额外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2N+1?

答案是不可以。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只规定了在如下三种情况下,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即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无法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

并且,此条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既然单位解除和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并确定支付赔偿金,则再无使用支付代通知金规则的余地,否则就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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