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彭龙律师
江西-萍乡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条款关于机动车释义不明确,交警认定不能作为直接依据
更新时间:2020-06-29

规则: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的释义内容并不明确,不能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认定涉案三轮电动车就属于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交警部门虽曾作出案涉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的认定,但该认定系交管部门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从行政管理角度对该车属性的认定。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该车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依据。


(2017)苏民申1194号

裁判日期2017年05月24日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是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而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免责。故应当考察本案中是否存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条款释义,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该合同未对非机动车作出明确解释,亦未对车辆达到何种标准方可构成该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法明确该合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约定的区分标准,涉案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的释义内容并不明确,不能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认定涉案三轮电动车就属于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案涉电动三轮车尚未被交管部门纳入机动车辆管理范畴,客观上无法领取号牌及证照。交警部门虽曾作出案涉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的认定,但该认定系交管部门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从行政管理角度对该车属性的认定。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该车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依据。许某作为一名普通的被保险人,其对机动车的概念只能依据其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故在保险合同未明确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一、二审判决对保险条款作出对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并无不当。

保险条款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解释为:(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对无有效行驶证解释为:(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即使涉案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交管部门未对其属于普通摩托车还是轻便摩托车作出认定,且许某持有F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故仅依交管部门作出的车辆检验结论,尚不足以认定许某存在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释义中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涉案车辆未纳入交管部门登记注册范围,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也不存在未依法按照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存在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或过失。故二审判决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许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公司应免责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亦无不当。保险条款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解释为:(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对无有效行驶证解释为:(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即使涉案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交管部门未对其属于普通摩托车还是轻便摩托车作出认定,且许某持有F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故仅依交管部门作出的车辆检验结论,尚不足以认定许某存在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释义中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涉案车辆未纳入交管部门登记注册范围,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也不存在未依法按照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存在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或过失。故二审判决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许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公司应免责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亦无不当。保险条款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解释为:(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对无有效行驶证解释为:(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即使涉案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交管部门未对其属于普通摩托车还是轻便摩托车作出认定,且许某持有F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故仅依交管部门作出的车辆检验结论,尚不足以认定许某存在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释义中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涉案车辆未纳入交管部门登记注册范围,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也不存在未依法按照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存在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或过失。故二审判决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许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公司应免责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亦无不当。保险条款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解释为:(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对无有效行驶证解释为:(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即使涉案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交管部门未对其属于普通摩托车还是轻便摩托车作出认定,且许某持有F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故仅依交管部门作出的车辆检验结论,尚不足以认定许某存在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释义中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涉案车辆未纳入交管部门登记注册范围,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也不存在未依法按照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存在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或过失。故二审判决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许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公司应免责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亦无不当。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