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志胜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6年 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2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债务清偿之债务转移、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3-10-28


一、基本案情
中国某金融投资公司(下称金融公司)拖欠北京某民办高校(下称民办高校)资金1750万元人民币,截止2002年10月30日,本息共计欠款2500万元。金融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为了及时偿还债务,与中国某知名建筑集团(下称建筑公司)及民办高校签订协议:民办高校同意建筑公司承建民办高校的工程项目,其应支付的工程款作为金融公司偿还欠款的本息不予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依据施工合同书和决算书确定的决算金额计算,超过欠款本息的部分由民办高校另外支付;建筑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金融公司欠款本息范围内不对民办高校提出支付请求。金融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说明:金融公司借款期限1年,利率4%,借款数额为民办高校应付的工程款,也就是金融公司拖欠民办高校的欠款本息。三方均同意,建筑公司单项工程完成后决算金额为对民办高校的止息金额,并依此核减金融公司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债务。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与民办高校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并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项目决算书确认的工程款约1050万元人民。
2003年,金融公司被公告撤销并成立了金融公司清算组。民办高校申报债权1500万元,建筑公司申报债权1200万元。2004年4月,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民办高校、金融公司之间的协议性质为金融公司代替民办高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协议。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确认三方协议的性质为金融公司代替民办高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协议。民办高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三方协议的性质为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二、律师评论
1、债权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债权债务转移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债务,即,被转移的债务合法有效存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债务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则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前提;有瑕疵的债务特定条件下可以转移;将来发生的债务亦可以转移。(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债务没有被约定为不可转移,在性质上也不禁止转移,也不是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3)债务承担者与债务人形成合意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0条、84条)
2、代为履行的特征。代为履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法第65条)。其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主要区别是:债务人并不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免除履行义务,即,第三人不履行时,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不是合同的主体,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一般而言,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能确定是否为债务承担时,法官依据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推定为代为履行。注意,本案中,民办高校也是债权人,一审法院将建筑公司作为唯一债权人从而推定代为履行是不恰当的。
3、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与附条件的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时,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债务转移可以附生效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债务发生转移。本案中,建筑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以工程款免除的形式偿还金融公司所欠民办高校的债务,构成了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金融公司债务转移给建筑公司的生效条件是,建筑公司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民办高校的债务(工程款)转移给金融公司的生效要件也是建筑公司完成施工。
4、合同的目的解释。合同签订后,很可能发生理解上的分歧,那么,法官依据什么解释合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依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是合理的。当然,除了目的解释之外,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原则也是常见的。本案中,依据合同的目的----解决金融公司资金短缺,缺乏偿债能力的困境,及时偿还所欠民办高校的债务,只能将三方协议解释为债务转移以维护债权人民办高校的利益,否则,若解释为代为履行,那么,民办高校不仅债权得不到偿还,还要承担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债务,显然违背了协议的初衷。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