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对公司企业的执行应当谨慎
国际金融危机深不见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09】34号文,专门针对困难企业的执行做出“优惠”,特别是谨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力争执行和解等,对企业“过冬”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眼下,国际金融危机呈现回暖之势,高院的文件精神是否有必要继续贯彻执行呢?张志胜律师认为,立足服务经济平稳加快发展的基本点,34号文对企业的适度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迫在眉睫。
文件解读
对于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如何执行?文件规定:该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力争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
对于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如何执行?文件规定:法院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力争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企业抵押设备取得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的,可以查封但允许被执行企业继续使用。
如何处置被执行企业的资产?文件规定:法院应当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和财产价值的贬损。
对于已经被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如何处置?文件规定:法院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实现执行财产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加重被执行人负担。
对与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特殊保护?文件规定:对该类企业资产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
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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