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明与风险告知书
朱某源、杨某华:
案件介绍人高某给我发的微信我收到了。她在第一个微信里说:“30172年的人均支配收入,19年的是37844,一年差7672,二十年差十五万多”。你在第二个微信:“6、长春市37844╱15455”。
下面对高某的上述两个微信向你们二位解释说明如下:
第一、在吉林省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管是经济落后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均按着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第二、你在微信中说的“长春市37844”,我不知道这一数据是从哪来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长春市的标准是不适用的。
第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的“二0一九年度”是指“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请见《通知》结尾的说明。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准确地计算索赔数额。但是最后如何主张,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最后定夺。
第五、本案的当事人是朱某源、杨某华,关于赔偿标准如何主张,我不能采纳高某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决定按37844╱年计算,律师必须服从。但是诉讼标的额增加15万元,相应的向法院交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就增加了。如果法院不按37844╱年保护,这部分费用得原告自行承担。
第六、死亡赔偿金究竟按30172元╱年主张,还是按37844╱年主张,请当事人朱某源、杨某华签字决定。
朱某源:按 元╱年主张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杨某华:按 元╱年主张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第七、最后向你说明的是:原告在起诉书上签字,在本说明上签字,上面的所有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律师自作主张。
代理律师:董修志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