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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董修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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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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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

二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涉及机动车保险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1224),载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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