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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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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应对加班费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2-04-24

劳动者如何应对加班费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规定,但是与国家稳定企业、保增长、促发展政策也有一定关系。该条意思说在劳动者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就会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诉讼请求其新的举证责任改变了以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情况。

针对这举证责任的高门槛,职工如何应对呢?确实比较难,因为加班证据许多时候就掌握在公司手里,而且单位对加班这块也遮遮隐隐。

n 许锦忠律师建议: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因此,对那些平时不守信用的企业,要学会保护自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保留好《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等证据,或者工友的《证人证言》。

上面提出的证据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一般不会接到单位书面的《加班通知》,《考勤表》一般也就是一份,公司不会给你。工友一般也不会得罪老板给你做证。因此平时要多留心,尽量想法把能找到的证据找好,月底进行复印或者照相保存,证明您曾经加过班。形成个证据链,否则万一有了纠纷,由于未能举证自己的加班事实,其追索加班费的主张驳回。辛苦就付之东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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