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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栋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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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票据的妙用
更新时间:2012-04-23

案情简介:

2011年,马XX来所里向本律师咨询称:2010年其进入XXXXX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职,基本每晚都要加班到深夜,因深夜无公交车,其只好打的回家。现其已申请离职,然公司对其加班事实不予承认,不予支付加班费用。

马某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能否成功?

案情分析:

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首先,马某每晚加班到深夜是事实,有打的票据伪证,其次,公司经过审批对打的费用予以报销,表示公司对马某的加班行为是予以承认的。

为此,本律师认为,公司应支付马某的加班费(经过计算有10万多元)。

案情结果:

接受马某的委托后,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积极向马某的同事收集证据,取得马某同事的证人证言,最终取得全胜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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