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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栋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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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更新时间:2012-04-22

原告:上海XXXXX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上海XXXX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代垫费用和仓运费总计XXXXX以及利息(至判决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06月起,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做货运代理,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在合作期间一直尽职尽责的履行其义务。然被告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无故不履行付款义务。自20106月至201012月,被告已拖欠原告运费、代垫费用和仓储费总计XXXXX元。以上拖欠费用已经被告核对属实并书面确认。期间,原告虽经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不予付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上海XXXXXXX公司

2012年 4 月 20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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