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蔡慧楠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22
好评人数
188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浅谈争议解决条款
更新时间:2020-06-09

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或许是因为其太过常见,在商业谈判中很少有人对其给予足够的注意。的确,这个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但是,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这个条款在当初起草的得是否准确、完备往往可以影响争议解决的整个进程甚至是结果。

一、是否约定友好协商期

在商事合同中,一般都会在将纠纷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前设置一个友好协商期,如下述条款规定:“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该等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九十(90)天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在九十(90)天届满后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解决。”该友好协商期一方面可以起到缓解双方争议的效果,但另一方面也延迟了非违约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时间。因此,是否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添加该友好协商期以及友好协商期具体为多长时间需要当事人慎重考虑。

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总体来说,诉讼和仲裁各有利弊,要视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具体而言: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5、监督程序不同。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可以看得出来,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仲裁更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争议解决的时效性,而诉讼却可以给予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满时上诉的机会。因此,谁优谁劣需要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性质来判断。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