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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不是查封
王爱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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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从业17年

轮候查封不是查封

“轮候查封”顾名思义就是按顺序等候查封的意思,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按时间先后依次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该制度最初由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作出相关规定。

“查封”是有权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四项权能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能的一种限制措施。该词的本义是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是由国家机关对被查封人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财产被查封期间限制被查封人使用甚至占有该财产,被查封人更不得处分该财产。

因此,轮候查封相对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而言是对行使查封权利的一种期待,而不是现实的权利,只有物上查封被解除后,作出轮候查封决定的主体才获得查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轮候查封自查封解除时自动生效。

而轮候查封相对于被查封人来讲,当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后,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因此,被查封财产仍处于查封状态,财产所有权人仍无法完全处分财产。

在此,笔者有必要对重复查封作出说明,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重复查封是指已被某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法院重复施加查封措施,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在我国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我国民诉法第103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如果一个财产如果同时出现两个法院对其查封的现象是我国法律绝对不允许的。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个别的执行法官对轮候查封法律的理解存有歧义,认为轮候查封是对已被查封财产的剩余价值的查封,这种理解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作出轮候查封裁定时,并不能确定被查封财产是否能完全偿付在先债权。只有当偿付完在先债权有剩余价值的时候,轮候查封才有意义,所以轮候查封不可能对不确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因此,只有当查封的财产在清偿完在先债务后,轮候查封才对剩余部分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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