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与法律风险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汤忠良律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以及在这三个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这三个贸易术语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FCA、CIP和CPT。前三个贸易术语在传统海运中使用甚广,后三个贸易术语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集装箱、滚装卸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等新型运输方式产生的。
1.FOB、CIF、CFR术语比较
(1)区别。这三个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如下图:
(2)共同点。这三个贸易术语的共同点包括:
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均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
②均属于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④均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
(3)使用这三个贸易术语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使用 FOB术语时须注意两个充分通知:其一是买方租船或订舱后要将船名和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其二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法律风险提示: 因买方指定承运人安排运输,卖方对运输方式、承运人的选择无法控制,故非常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办法:尽量避免FOB条款,接受知名的船公司,或要求国内货代公司、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使用CIF术语时须注意: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是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最低险别。在投保范围中也不包括某些特别险种,买方如要投保其他险别或特种险,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负该项加保费用。
法律风险提示:因卖方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且卖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时间的义务,所以,运输途中任何迟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买方很难追索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如交货期对买方非常重要,要慎用CIF价格条款。
在使用CFR术语时须注意: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法律风险提示: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在货物装上船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故,CFR术语下,给予买方装船通知非常重要,决不能低估迟延通知带来的法律风险。
2.FCA、CIP和CPT术语
FCA、CIP和CPT术语是在20世纪80年代集装箱、滚装卸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等新型运输方式产生,FOB、CIF和CFR等传统贸易术语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FCA、CIP和CPT术语的基本特点是:
(1)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2)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除上述基本特征外,在使用FCA术语时须特别注意装卸义务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