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案件接触多了,也遇到过比较特别的,比如15年在团风的一个案件,当时还是夏天我接待了一位农村妇女打扮的当事人的咨询,一见面她就说要离婚,男的不是好东西,我耐心听完她的诉苦。然后询问了几个常规问题,结果发现当事人所理解的结婚只是在老家办了酒席(那还是92年的事情),后来生下小孩,男方在98年就前往深圳打工了,自此二人分居两地,慢慢也就渐行渐远(其实许多夫妻间都是面临这般问题)。按照女方掌握的情况,男方在特区应该是有了新欢,就是不晓得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此我后来还专门调查了一下,可惜男方也没有领证(看来男方很懂法律啊,真是就怕流氓学知识),不然还可以追究一下重婚罪。于是我详细的向当事人解释了一下,她这不是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他们一起在老家建了房(女方宅基地上,男方家里出的钱),小孩有2个,都已经十来岁了,也是跟着女方生活,男方不定期会打些钱回来。(如果女方不知道男方出轨,也许日子还是这样过)最后我建议提起两个诉讼,女方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那个房子包括结婚时购置的一些财物(在庭上男方居然要女方返还彩礼以及首饰,法官在庭上直接怼了男方,你可以啦,真的要你另外去起诉,不要继续说这些。另外说一句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男方还真的可能拿回一部分)。然后同时以小孩名义起诉要求按月给付抚养费。(此举主要是为了给男方压力,甚至有点在老家搞臭名声的意味,所以我也不是推荐各位都使用,毕竟只有在传统的农村地区,大家份数熟人大抵上还顾忌一些声誉,如果换做都市纯粹陌生人社会,其实还真没有谁有功夫关注你那点错事。)最后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也通知到了老家地址,于是家里村里都知道了。双方亲属于是也开始沟通协商,最后等到同居案件开庭之后,双方也就私下和解了,二个案件都撤诉了。女方继续居住房子,男方也不主张什么权利,小孩男方家里都接回去了,也不要女方给钱,反正大家也就这样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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