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再谈何谓夫妻共同债务
刘宁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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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之前也简略聊过夫妻共同债务,今天主要讲讲法院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也就是围绕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事实以及谁来证明的问题来展开的。生活所需一般指世俗经验当中的正常范围内的衣食住行,而且还会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及其借贷两方熟悉程度,家庭本身收入,当地经济水平,交易惯例,夫妻关系亲密程度,这些元素综合考量后予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所需之债务。目前法律框架下,债务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无用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了。但是如果债务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就不会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怕是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过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当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债权人举证证明起来也是比较麻烦的。特别是如何定义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共同经营。以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站在债务人的角度那么就别共同开办公司,不签署任何配偶的债务文书,甚至还可以订立财产协议保证彼此独立。如果是债权人的视角那就最好要求夫妻双方签署借贷文书或者一方配偶明确表示偿还。我在浙江磐安的一个案件,代理女方起诉离婚,开庭前又发生债权人起诉夫妻两还钱(100万)的插曲。女方是湖北孝感人,据了解债权人系男方亲属。实际上女方压根就不知晓这笔借款的存在,最后在法院我也是据此否认此借款系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当然法院最后也是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时候女方多害怕当地法院偏袒当地人啊。其实这种担心也属正常,不过也不必太过,毕竟司法腐败是小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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