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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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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从心理学的角度,感情问题发生之后,很少会有谁将主要原因归结为自身并清楚意识到错误(如果是这样夫妻也就不会闹到离婚了)。有一些是先天个体性格缺陷造成的,我办案过程中则更多遇到后天外部环境的骤变反映到家庭关系当中所产生的巨大裂缝。比如在江夏就有这样的一个原告,她常年在家带娃,被告也是终年四处奔波劳碌。双方基本上也没有什么交流,隔膜就与日俱增,直到18年经济危机,被告突然没有了工作,顿时矛盾就迸发了,一次大争吵之后,被告收拾了细软一夜之间就消失无踪。原告那个时候可以说是出于茫然无措的状态,好在还有娘家人稳定了情绪,于是委托了我来诉讼离婚。最让我大跌眼镜的是,原告居然写不出被告的完整名字(比如男方叫正三,女方不确定是哪个三)。另外原被告都不是武汉人,外来务工然后居住在江夏,原告是湖北人,被告是安徽人。而且被告带走了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以及户口本(小孩户口也落在被告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询问原告,在哪里登记结婚的,和我预计一样,也是在被告那边。现在当务之急,就是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一般如果外来务工者有的会办居住证,那么律师是可以前往调取信息的,本案当中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是在安徽,所以便只能前往当地调取(目前由于全国婚姻信息没有联网,所以具体信息只能是登记机关那里才有,而且有的地方是必须有法院立案受理的证明才接受律师查询)。为了确保调取成功,我陪同原告风尘仆仆的来到了当地婚姻登记中心,好在顺利拿到婚姻信息,我也据此又去到户籍派出所调取了被告身份信息,当时我还特意去到了被告户籍地的居民委员会,居然很幸运的拿到了被告一直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或许是工作人员同情原告之故吧),这样就为案件在江夏受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到此了。后面我也会介绍对于法院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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