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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
更新时间:2012-04-13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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