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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借款,谁来偿还?
更新时间:2020-05-02

笔者在工作中,时常遇到一些出于各种原因,各种目的而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向银行贷款或者向第三人借款的案例,这样的事情在初次接触时,感觉到很不可思议,无法理解这样做的意义何在?但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也无非是利益、人情、或者规避贷款条件等原因。
那么借名贷款或者向第三人借款,待到需要偿还之时发生争议,应当由谁承担还款义务呢?

一、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审判实践当中,都认为借名借款不影响合同效力。签订合同的各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一般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借名贷款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骗取贷款罪),此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的,贷款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导致合同无效需要符合损害国家利益,若仅仅只是欺诈手段订立,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的,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但是享有撤销权的只能是受损害方(债权人),债务人无权撤销。

二、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综上可见,一般情况下该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若双方签订有效借款合同,且出借人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履行了出借义务的,即使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目的是提供款项给他人使用,也并不能因此否认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在出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1、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借名借款的协议,可以依据该协议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若无任何协议,可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实际用款人偿还借款。

不论是基于人情世故还是有利可图,都要量力而为之,不可不顾法律风险,将自己置于两难境地,蒙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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