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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律师就子女抚养问题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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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玲行为可能构成了遗弃罪

2005年09月29日 05:43 深圳商报
《女儿苦候一整夜等不来亲妈你》后续报道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刘芳认为丽玲行为可能构成了遗弃罪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沈小妮实习生李昱熹)记者昨日了解到,麦麦的姑姑已代麦麦向法院起诉生母,要求丽玲(化名)承担抚养责任,罗湖法院已立案受理。记者采访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请她就此事件发表意见。
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麦麦为何该由父亲抚养?丽玲的委托律师给出三个理由(详见本报昨日报道)。对此,刘芳认为,这个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刘芳解释说:“三个理由都不能成立。第一,任何风俗都不能逾越法律;第二,孩子的祖父祖母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第三,无论任何一方的经济状况如何,只要还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就不能推卸抚养的义务。就目前情况看,孩子的母亲很可能构成遗弃罪。孩子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索要抚养费的要求,刘芳律师认为,如果不能达到与妈妈共同生活的目的,孩子就只能请求支付抚养费。孩子只有16岁,无其他经济来源,当父母的应当承担对她的抚养义务;18周岁以后,孩子如果仍然没有经济来源,父母也应适当承担抚养义务。抚养不抚养父母无权选择.刘律师分析说:“父母必须对孩子尽到抚养责任。16岁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不该辍学。作为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抚养孩子,也不能把抚养的责任推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孩子有权选择跟任何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无权选择抚养或不抚养。麦麦的父亲有吸毒劣习,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由母亲抚养既符合法律也符合人性。”
刘律师认为,姑姑没有抚养的义务,不是法定监护人,孩子在18周岁以前都需要监护人。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沈小妮实习生李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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