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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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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货物燃烧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自燃
更新时间:2020-04-20

车载货物燃烧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自燃

河北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赔偿因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自燃,或者自然仅导致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合同第三十五条是合同术语解释,自燃指的是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2016年,该公司员工驾车过程中,车载货物着火,造成车辆损毁。

事故经过某消防队认定,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静电、排除雷击,不排除固化剂泄漏遇热燃烧导致。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系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该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原告上诉后被驳回。

重点提示:

该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车上物品燃烧是否属于自燃。合同条款约定非常明确属于。

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属于。需要保险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这就是个案中最大的差别。如果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没有尽到保险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此案或是另一种结果。

合同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能否使用?很难。不利解释规则的使用,前提是在通常解释不能,如果按照社会大众理解,既可明确合同条款的内涵和外延,则没有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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