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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更新时间:2020-04-13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张某与葛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葛小某。2015年,葛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葛小某随母亲葛某共同生活。2018年葛某去世,葛小某一直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后葛小某多次联系父亲张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张某一直未有回应,甚至“销声匿迹”。为此,葛小某的外祖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出具其书面意见:无力抚养葛小某,同意变更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小某的母亲去世后,张某为葛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张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葛小某长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外祖父母承担了实际的抚养及监护职责,由葛小某的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葛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外祖父母。

【法官寄语】并不是只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也可能被剥夺监护权。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应当依法主动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避免出现因监护权被撤销而“追悔莫及”的情况。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顾晓丹 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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