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包括:
(一)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二)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注意的是,第(二)项所列的“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是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